原則上租金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,
但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,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
百分之十為限」;而對房屋租金加以限制,以便保護通常較為弱勢的房屋承租人。
押租金部份,在租賃房屋時除支付租金外,我國民間有繳納押租金(土地法稱擔保金)
之習慣,但土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:「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。
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,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。」
土地法就押租金(擔保金)之數額作限制,以保護房客,在簽訂契約時雙方皆要特別注意
此外,租押金依據我國最高法院的見解屬於「要物契約」,亦即彼此押租金契約的成立,
除了雙方表示同意外,尚須有「金錢」之交付。這點在房屋所有權易主時,更凸顯其重要性。
因為若發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而新、舊屋主和房客三方未做押租金轉讓事宜時,
我國法院傾向於請房客向原屋主要回押租金,此時若找不到原房東,而新房東又向房客要求給付
押租金時,房客將蒙受押租金的損失。所以要記得三方共同協議押租金歸還問題,以免遭受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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